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十八条有效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物业管理区域、幢、单元为决算单位,工程费用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在受益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核减。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幢为决算单位,在售房单位幢帐中核减。物业使用人缴纳分摊的大中修改造费用后,可以向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屋产权人追索,也可以冲抵向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屋产权人缴纳的房屋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