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