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十二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单位或者代交单位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收缴单位或者代交单位不向商品房购买人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拒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