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