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十九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