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十条有效商品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企业招投标前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前,必须与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代收责任书,并且在房屋初始登记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