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处分:

(一)物业服务用房;

(二)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三)绿地、道路(含停车位)、场地、水景、文体设施等;

(四)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五)公共场所和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