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处分:(一)物业服务用房;(二)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三)绿地、道路(含停车位)、场地、水景、文体设施等;(四)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五)公共场所和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