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因为房屋自用部位损坏、房屋质量等问题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主体。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