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放弃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