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

(二)位于同一社区或者位置靠近的;

(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且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