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放弃物业服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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