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服务用房,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规划图纸;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