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服务用房,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规划图纸;(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临时管理规约》;(四)物业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