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下列物业项目,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含本数)多层住宅物业;(三)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本数)的高层住宅物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