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下列物业项目,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含本数)多层住宅物业;

(三)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本数)的高层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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