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及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必须明确告知业主(物业买受人)。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