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