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5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场所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