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各种会议的书面材料;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材料;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务往来材料;

(五)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六)业主委员会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业主委员会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毁、遗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时,应当将档案资料移交至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