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材料;(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材料;(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材料及身份证明;(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