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材料;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材料及身份证明;

(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