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业主、业主大会委托,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工作;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时,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