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业主、业主大会委托,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工作;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时,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