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必须履行。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