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入住达到50%以上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50%以上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达到前款规定的条件时,应当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