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物业买受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