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物业买受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