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