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须按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资产作为办学出资。以资金以外的各种形式出资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