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负责非企业法人民办学校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及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