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增值收益以及国家投入的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举办者变更或者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并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