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举办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普通高级中学、普通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地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且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类别。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