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

(二)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应的启动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和相应的人员及教材;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出资方式、比例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提交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