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信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