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在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享有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水、电、气等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同一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