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