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在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享有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水、电、气等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同一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