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