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按月向教职工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教职工加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