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取得的资金须进入民办教育专用帐户,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严禁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