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取得的资金须进入民办教育专用帐户,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严禁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