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