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