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