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和使用,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