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