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