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责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