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