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