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