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质量的监督,保障人体健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