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