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区出境断面的排污总量,保证入海河流水质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指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