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区出境断面的排污总量,保证入海河流水质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指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