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