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个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的时限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