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义务,可以向市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危害重要建筑和风貌区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