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