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建筑的修缮和使用保护管理。

文物、建设、市容、市政公用、园林、旅游、环保、宗教、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