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